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