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救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无障碍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