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