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条有效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