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辟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免收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