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残疾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残疾人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