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对经过认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颁发认定证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随行眷属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台湾员工,也应当发给相应的证件。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凭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件,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