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认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其提供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其中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须凭其提供的境外企业所有权、股权证明文件和下列证件之一:

(一)户籍证或者其复印件;

(二)身份证;

(三)台湾地区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