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认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其提供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其中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须凭其提供的境外企业所有权、股权证明文件和下列证件之一:(一)户籍证或者其复印件;(二)身份证;(三)台湾地区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四)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