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信仰第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同宗教,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