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应当坚持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涉及宗教事务时,应征求有关宗教团体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