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单位应当事先与产权单位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团体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