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宗教院校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搞好教学,加强内部管理,培养热爱祖国、有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