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教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组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