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