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事故的;(二)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