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并严格防止非集会、游行、示威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戴明显标志。两种标志式样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