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二)拒不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的;(三)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