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二)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的;(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四)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