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三)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