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