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其他装备、器材配备适应辖区火灾扑救需要;(二)专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人;(三)有专项经费;(四)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的其他必要条件。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