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其他装备、器材配备适应辖区火灾扑救需要;

(二)专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人;

(三)有专项经费;

(四)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的其他必要条件。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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