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