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