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