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