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