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危险行为;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