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