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第十八条已修改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