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