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