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图片、声像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文本和复制件。

各单位编著、出版的各类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应当向综合档案馆送交样本作为馆藏保存。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