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撤销时,有主管部门的,其档案向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的,其档案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