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撤销时,有主管部门的,其档案向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的,其档案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