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教育、医疗、婚姻、就业、公证、征收以及社会保障等涉及个人权益的档案,有关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