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