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资金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户,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