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同意在其监理的工程上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设计标准及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