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已废止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原始资料;(二)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