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蘑菇生产使用菌株,由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召集省蘑菇菌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召集全省制种会议公布。各地的使用菌株,由各地(市)蘑菇菌种管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罐头厂在省审定的菌株范围内选用。省蘑菇菌种审定委员会的成员由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聘请农业、供销、外贸、商检、标准计量、乡镇企业、科研、教学等部门的主管人员和专家组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