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经省审定、公布的菌株,母种(一级种)由省推广站按制种计划生产。原种(二级种)由省推广站或委托各地(市)蘑菇菌种管理单位组织定点生产、供应。生产、供应情况上报省推广站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蘑菇母种和原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