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进行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对评估意见认定会造成森林生态功能破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