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坟墓,除依法受到国家特别保护的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纪念林,用于迁移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坟墓。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