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公益性工程、旅游开发等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开山采石留下的宕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