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下列山林应当划定红线保护区:(一)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二)涵养水源的;(三)生态环境脆弱的;(四)城镇规划区内的;(五)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一级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七)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