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