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已修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工业集中发展区和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