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已修改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