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