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土地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机构依法行使土地监督检查职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