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