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Chapter 5 建设用地Article 50Amended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